一、召开党代表大会,为什么要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是召开党代表大会的重要一环,这对于开好党代表大会,激励广大党员和群众为实现党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而努力奋斗,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一定要围绕会前和会议期间的不同重点,以积极主动、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召开党代表大会目的、意义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明确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从而加强党的建设,搞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代表大会召开;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员权利、义务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激发光荣感和责任感,积极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进行党内选举制度的宣传教育,使党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党内选举,圆满完成大会的各项任务。
二、什么是党代表大会?为什么要建立党代表大会制度?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党代表大会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并决定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所以,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的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党章规定: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中国共产党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于何时召开?
根据党章规定,经中共三门峡市委批准,中共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决定于2024年4月下旬召开中国共产党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
五、高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3.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5.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6.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7.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8.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9.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六、高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1.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3.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4.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七、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如何分配?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工作需要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代表主要由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一线教职工党员构成。其中,妇女、先进模范人物和少数民族占有一定比例。对个别党员较少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单位,可适当增加代表名额。
八、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和权利是什么?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职责和权利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讨论和表决需由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3.监督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意见;
4.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九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 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3.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做出显著成绩;
4.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按照党性原则办事,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监督;
6.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能够按照要求参加党组织组织的活动,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有什么程序?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代表名额和指导性比例等要求,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经校党委审查同意后,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方式,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十 一 、为什么要确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在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规定这样的差额比例,是从两个方面考虑的:既能给选举人以充分的选举余地,又不致于使选票过于分散。如果差额比例过小,选举人的选举范围就会受到影响,不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多数党员的意愿;如果差额比例过大,则容易造成选票分散,给选举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
十二、代表资格为什么要进行审查?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有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党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对出席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是党内选举历来就有的规矩;也是确保党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并是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选出后,必须从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两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代表大会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三、什么是党的选举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的选举制度是指由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的有关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时所必须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十四、为什么选举要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使选举人免除顾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五、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持有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在现工作单位参加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六、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是否必须是代表?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不限于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凡是本
党组织所辖范围内有被选举权的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十七、怎样确定选举有效还是无效?
在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即可认定选举有效。进行选举时没有达到有效人数,或者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或者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均可认定选举无效,必须重新组织选举。
十八、什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十九、党员享有哪些权利?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二十、党员必须履行什么义务?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